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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绿色中国梦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解读
2018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洪波 孙爱萍 图/火冰

我省作为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所在地,又是长江岸线最长的省份,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是坚持保护生态、推动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为了贯彻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930日通过了《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即: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自2018121日起施行。条例特色鲜明、亮点突出、贴近实际,彰显了时代特征和人民要求,为我省天然林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 坚持绿水青山理念

2013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我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好,眼前会增加财政支出,也可能减少一点国内生产总值,但长远是件功德无量的事。2015年,党中央提出,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天然林是我省森林生态的主体和森林资源的精华,也是长江经济带重要的生态屏障。按照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要求,以及我省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部署,条例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将天然林保护置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程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对天然林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全面规范天然林保护工作,从严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三是处理好严格保护和有效利用的关系,在严格保护和不破坏天然林的前提下依法从事利用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拥有绿水青山,才会有美丽家园。我省作为三峡大坝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所在地,又是长江岸线最长的省份,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是坚持保护生态、推动绿色发展的现实需要。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并且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强化使命担当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所谓“生态产品”,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无污染的土壤、茂密的森林、宜人的气候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

天然林保护在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其公益属性决定了主体责任必须由政府承担。条例从三个方面规定了政府的主体责任:一是条例规定实行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规定了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这些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的天然林保护组织体系。为保证“到人到地到林”,条例规定实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建立天然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措施,真正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二是条例规定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相关补助补偿资金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补助补偿标准。对未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林,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补助资金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这些制度规定为天然林保护提供了资金保障。三是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调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等。为保证真出力、真流汗、真落实,条例规定实行天然林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同时,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天然林保护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紧扣问题导向 完善保护管理机制

我省现有天然林和公益林面积1亿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6.3%;蓄积量2.9亿立方米,占全省森林蓄积量的78.5%。目前,我省通过工程建设、扩面提标、签订停伐协议、安排停伐补助、制定和完善管护政策等措施,天然林数量与质量取得了“双提升”,天然林生态、经济、社会功能逐步增强。但是,天然林保护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条例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进行了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天然林保护“一般齐”“一个样”、缺乏针对性保护措施等问题,条例规定实行天然林分级保护制度,将天然林划分为一级天然林和二级天然林,并实施个性化、差别化的管护措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管护责任不落实问题,条例分别规定了国有的天然林、集体所有的天然林、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的管护责任主体与管护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在天然林地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尺度把握的问题,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并将允许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界定为:限制性的森林抚育措施、特定地块与特定方式的补植补造措施、有计划的封山育林措施等。对从事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开展游憩等活动,严格限定在二级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天然林保护可能影响林权人收益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依法置换、租赁或者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保护和发展天然林。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对居住在生态区位重要、生产和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保障、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秉持生态优先 走好绿色发展之路

20165月,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考察调研时指出,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2018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时指出,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发展适合的产业,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天然林不仅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主要物质资源,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基命脉。怎样才能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条例从定原则、编规划、拿措施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使天然林保护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一是定原则。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这五项原则强调了生态价值观、保护方法论、恢复路线图、规矩高压线和科学发展路,与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高度契合。

二是编规划。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条例规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论证、报批、公布程序进行。为保证规划实施的有效性,条例规定了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编建议、调整实施方案,确保规划于法有据、一张蓝图干到底。

三是拿措施。条例规定了天然林保护的行为准则,列出了正面和负面清单,这两个方面清单是天然林保护原则的具体化。正面清单主要体现在积极的保护措施上,并有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措施;负面清单主要体现在禁止行为上,条例规定了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毁林开垦、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商业性采伐林木等11个方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增强条例的可执行性,条例与时俱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扎实推进条例的实施,天然林保护才能落地见效。如此,美丽青山、幸福蓝天必将精彩地呈现在荆楚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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