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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进宜昌绿色发展 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2018年第9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 吴康年 图/黄书祥

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在宜昌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悉心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期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了《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和《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为推进宜昌绿色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

坚持市委领导立法方向。市委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2017年首次以市委名义召开全市立法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市委领导亲自部署全市立法工作,明确了地方立法的主攻方向和主要原则,强化了各级各部门对做好地方立法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了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政治保障。

围绕中心大局谋划立法。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开展立法工作,将市委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及时将党委意图体现在立法当中,保证立法发挥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使立法项目适应宜昌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立法的正确性和权威性。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经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并原则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审议表决。在法规草案二审之后,还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请示报告,争取指导和支持。  二、精准务实立法,彰显地方特色

立足宜昌市情。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应有之义。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是宜昌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关市民根本利益,事关城市长远发展。针对城区城市绿地迫切需要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职责、强化法律责任的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了《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宜昌近年来建筑物外立面整理工作成效显著,城市形象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为了保护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制定并实施了《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2017年召开的全国部分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认为《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选题好,具有国际视野,很有地方特色。黄柏河是宜昌的生命之源、生产之要和生态之基,为统筹解决流域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建立规范黄柏河流域保护的长效机制,制定并实施了《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2017927日,《人民日报》法治专版头条宣传了宜昌市精准立法保护宜昌母亲河黄柏河,称赞《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选题好、质量高。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决定》指出:要“推广宜昌市黄柏河流域地方立法、综合执法、生态补偿、智慧治河等综合治理模式和武汉市长江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工作经验。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宜昌市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超过48万辆,其中主城区超过17万辆,且每年还在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车辆管理,有效维护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将《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列为2018年的立法审议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宜昌市历史文脉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宜昌地域特色文化的重要源泉。为了防止传统文化、民间文化、传统工艺出现断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将《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作为今年的审议项目。

体现务实管用。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把握立法的客观需求,充分考虑立法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务实管用,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的立法需求和立法的适当性、前瞻性,稳步推进立法。在具体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深入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立法中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不“穿靴戴帽”,不搞繁文缛节,不盲目追求法规体系和结构完整,不搞大而全、小而全,有几条就规定几条,在“准”、“实”、“精”上下功夫,重在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规范权责关系。目前大部分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是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容易出现法规草案重立权、轻立责,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为避免出现这种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精准把握立法中权力和责任关系,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求同存异,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基本解决了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主体混杂、权责不清等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做到职权清晰、运行顺畅。

三、发扬工匠精神,确保立法质量

全程把控,提前介入草案起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进度表,为全年立法工作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保障全年立法工作有序推进。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基础工作,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跟踪了解掌握法规起草进度、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切实把关指导。同时加强协调沟通和过程管理,在法规起草阶段,多次组织召开立法协调会议和推进会议,就立法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及时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形成共识,确保法规草案起草工作顺利完成。

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结合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使所立之法真正接地气。坚持开门立法,召开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征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力求立法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例如在《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中,共召开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场,共征集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80余条。

精雕细琢,切实保证法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确保真正立出高质量的法,立出管用的法,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不论是文字上还是技术规范上,都力求做到精准、精确、精致,做到既消化吸收了上位法内容和立法精神,不搞照搬照抄,又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不做简单移植,努力凸显法规的地方特色。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立法根基

健全机构,配强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机构配置健全、人员配备较强,现有专职立法干部7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兼职委员4名。注重加强地方立法智库建设,组建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同时合作共建成立了宜昌市人大暨三峡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还建立了13个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宜昌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先后制定并执行了7个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本市立法活动,保障了立法工作各环节的有序进行,为推进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培训,提升素质。通过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和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还安排立法干部到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跟班学习,派出立法干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立法培训。

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相比,和兄弟市州人大常委会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决心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立法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市州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经验,努力开创宜昌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作者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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