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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2018年第9期 —— 开篇立言 作者:文/本刊评论员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为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基本遵循。日前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坚持以立法质量为核心,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科学、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要求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对现行立法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改进和完善。明确了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流程,健全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

   “工作规范总结了以往立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把多年来法律立项、起草、审议工作中形成的有益做法,结合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论证、咨询、评估工作的新要求都体现到文件中,形成新的制度规范。”正如立法专家所言,其主要目的是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避免立法久拖不决。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如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我们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必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两个工作规范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了科学的立法体制机制,通过建立有效便捷的工作机制,避免立法决策失当、失准和久拖不决。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大立项、起草、审议、修改法律法规过程中,往往涉及一些重大利益关系调整,在一些重要立法事项上,也存在较大争议。由此,更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多方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地,则一地治。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立法制度建设和立法机制创新,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在健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促进了地方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把握新时代、融入新时代、服务新时代,我们要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凝心聚力,务实重行,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保障、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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