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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议案
2018年第5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领衔人:阎志(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每个家庭的希望和幸福源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我国针对儿童的拐卖活动依然存在,而这些被拐卖儿童的人生命运从此发生巨变,儿童的原生家庭从此忍受着骨肉分离的精神灼痛,这样的悲剧对被拐儿童及其原生家庭的伤害十分巨大。

依法加大力度,从完善法制、社会管理、源头治理、技术防控等多方面入手,整体性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是保护儿童权利、提升社会安全感、疏解民生忧虑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

案据:首先,整体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是兜牢法制底线,关爱儿童、依法保护儿童基本人身权利的紧迫要求。拐卖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儿童的生命权、人身安全、亲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目前此类活动依然频繁发生。《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显示,2015年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数756起。20165月上线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又称“团圆”打拐系统)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底,该打拐系统已帮助找回2297名儿童,解救被拐儿童超过40名,但仍有61名儿童未能找回。加强拐卖儿童行为的综合防治,保护弱小儿童,是建立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收买者的处罚,但修改后的刑法对收买者的刑罚仍然过轻,毕竟买卖双方处于供需两端,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重要地位,过于宽宥需求端,不利于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整体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是筑牢安全底线,提升社会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儿童被拐走是任何一个家庭都承担不起的痛。拐卖案在总人口中发生的几率不高,但一旦降临到一个家庭身上就是灭顶之灾,长达几十年的家庭悲剧。目前中国家庭接送孩子上学现象十分普遍,反映出中国人对于儿童人生安全非常缺乏安全感。儿童被拐失踪新闻时有曝出,防范儿童被拐相关安全仍然是全国舆论热点及家长们焦虑的焦点之一。公安部的“团圆”系统累积超过5.3亿人参与到打拐行动中,该系统每条推发微博信息均在10万阅读量上下,最高单条阅读量甚至达到1028万。群众对打拐行动的高参与度,侧面说明打拐防拐是舆论热点,同时也折射了人们对儿童人身安全的巨大焦虑。构筑儿童人身安全防线,营造平安良好的儿童成长环境,也就是构筑社会安宁与和谐。

再次,整体推进对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减少受害儿童及家庭心理创伤,关爱失独、无子等特殊人群,兜牢民生底线,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相关人群幸福感必要手段。

方案:完善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买卖同罪”。建议删除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予以明确细化,对于未遂的犯罪行为也应从重处罚,对需求端形成巨大震慑,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完善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细化相关标准和条件,提高立案和审理效率,加大执行和威慑力度。

通过国家行政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性失踪儿童救助管理系统,设立常设专门协调机构,制定联动机制,高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解救寻找失踪儿童。建立全民共防共建的信息预防机制,在全国全面推广DNA数据库、虹膜数据库、人脸识别数据库等技术应用,提高儿童生物识别率,推动被拐儿童第一时间回归原家庭。

 建立儿童人身安全的全民救济机制。进一步理顺被拐儿童安置救助途径,对沿街乞讨、流浪儿童进行完全救助,实现儿童零乞讨、零流浪,从严从重打击儿童乞讨“产业链”和幕后操纵者。明确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对无法找到家庭的被拐儿童的安置责任。动员教育、社区、医疗、行政等资源,设立专门机构,对被拐卖儿童及受害家庭提供心理及生理方面的救治。设立儿童安全奖励基金,引导全民关注及参与救济。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在幼小教育中增加、强化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安全防范意识。

调整完善现行收养制度,关爱、救济特殊需要家庭。让不孕不育、失独、需要平衡子女性别或已育有残疾子女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相应性别的子女。基层行政组织对不孕不育、失独家庭实行建档管理,给予心理关怀和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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