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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
2018年第5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 吴康年

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行了全面部署,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新定位和发展新境界,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宜昌地方立法工作,就是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做到“四个贯穿始终”,积极推动宜昌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有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坚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始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立法作为重要的政治活动,更应该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立法工作要坚持市委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五位一体”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立法选项要围绕市委决策,立法始终围绕和服务于市委决策部署,自觉贯彻、体现市委的主张和意图,将市委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保证立法发挥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立法重大事项要报请市委决定,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坚持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贯穿于立法工作始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共享发展成果、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迫切。我们在立法中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百姓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依据立法规划和计划,抓好《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实施准备工作,统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电动自行车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等立法,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干净水,享受到丰富的文化服务,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高全市人民幸福指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让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使立法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将服务大局贯穿于立法工作始终。紧紧围绕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竭尽所能将地方立法权的行使转化为法治优势、改革优势、发展优势、制度优势,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宜昌实施,推进宜昌绿色发展、促进转型跨越、决战决胜全面小康厚植强大制度保障。要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物保护三大领域,结合宜昌实际,科学立法,使所立法规“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的宜昌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被省人大常委会肯定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精神和宜昌绿色发展实际,立法有特色、可操作,推动了宜昌绿色发展。《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201791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后不久,《人民日报》927日法治头条即作了重点宣传。

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立法工作始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有机统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和思想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对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201612月,中办、国办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31日,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在宜昌立法实践中,一是要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与提升。在设计法规条款中,要遵法理、合事理、通情理,通过倡导性和引导性条款,推动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法律导向。二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发挥好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三是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地方法规相融。 

(作者系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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