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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承揽活受伤害, 四种情形下可主张赔偿
2018年第4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杨学友

打零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获利劳动报酬,法律认定为承揽关系。因承揽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定作人往往会以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无过错拒绝担责。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四种情形下,承揽人照样可主张赔偿!

 

一、招用无资质作业人,担选人不当责任

[案例] 某餐饮服务公司将营业大厅防火涂料粉刷工程交由葛某承揽。葛某通过熟人联系到徐燕等女工来干活,并口头约定每天130元,中午供饭。徐燕等4名女工站在脚手架上粉刷时摔伤,住院59天,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事后,葛某与餐饮公司都以各自的理由相互推脱,谁都不肯为徐燕的损害担责。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葛某与餐饮公司系承揽关系,徐燕与葛某系雇佣关系,遂判决葛某对徐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餐饮公司对葛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依法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从事某项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执业证书,而未加审查,或明知承揽人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合同造成损害的,即属选任不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本案法院确认葛某与某服务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徐燕与葛某系雇佣关系,并判决雇主葛某对徐燕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服务公司按20%之过错与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二、选任、指示无过错,未必无责任

[案例] 张阿姨带领3名农民工,专门从事涂料粉刷作业工程。为提高信誉、依法经营,该4人还经专门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2016107日,某食品加工厂与张阿姨签订了包工包料方式的加工承揽合同,将厂房粉刷涂料工程交由张阿姨完成。劳动中张阿姨从厂房屋顶摔下,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等多处骨折,支出医疗费84146.70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后,加工厂以其在选定、指示中无任何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案经张阿姨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姨到石棉瓦结构的屋顶施工过程中,加工厂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判决加工厂按30%的过错责任赔偿张阿姨经济损失25244.01元。

[评析] 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是承揽定作人应尽到的基本义务与责任。本案食品加工厂将厂房粉刷涂料的工程发包给张阿姨施工,而当作业人员到石棉瓦结构的屋顶施工过程中,加工厂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张阿姨在粉刷涂料时,屋顶铺设的石棉瓦破裂坠地受伤,加工厂对张阿姨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当然,张阿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放任施工人违规行为,担监督弃管责任

[案例] 老宋系在劳务市场打零工人员,201657日上午,老宋按节能环保公司(卖方)要求到某建筑开发公司工地从汽车上卸桶装建筑材料。装卸费用为600元。老宋在卸货过程中,其衣服挂到货物上面的螺丝同货物一起摔落在地,致使其受伤。事后,两家公司相互推脱,谁都不肯为老宋担责。法院审理后,根据两家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运输由环保公司负责运输至开发公司指定地点,卸货后验收,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环保公司承担”之约定,认为,卸货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被告环保公司作为定作方明知该工作具有危险性却没有明确禁止老宋实施上述行为,故对老宋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环保公司与老宋之间符合承揽关系。老宋作为经常从事卸货活动的力工既然承揽了相应工作,自然应具备相应技能,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并在工作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衣服挂到货物的螺丝上导致同货物一同滚落致自身受伤,责任在老宋自身,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其对老宋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层层承揽,选任不当均难脱干系

[案例] 某汽贸公司将安装标牌业务发包给某礼仪公司加工完成。礼仪公司以500元价格交由农民工老孙实施具体安装。老孙上脚手架施工过程中,邱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老孙施工使用的脚手架相撞,造成老孙从脚手架跌落受伤。法院审理认定,汽贸公司与礼仪公司,礼仪公司与老孙均系承揽关系。同时认为,礼仪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没有任何资质的老孙进行高空作业,其选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汽贸公司将加工承揽业务发包方给不具备资质的礼仪公司,故在选任上存在重大过失,遂判决礼仪公司对老孙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汽贸公司对老孙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无论是农民工老孙,还是礼仪公司,均没有取得从事高空作业资质。两公司均存在未尽到审查义务、选任不当之过失责任。而且定作物的安装又系高空危险作业,作为选定人更应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因两公司均存在过错,故对老孙的损害应连带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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