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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理论研究 服务地方立法实践
2014年第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正所谓“十年磨一剑”,在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共同努力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技术帮助,发挥着重要作用。湖北是科教大省,智力资源丰富。在法学研究和服务立法工作探索、创新方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和地位,取得了一系列全国领先的学术成果。十年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家教授积极推进、服务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建设,不断传承、创新、发展,促进地方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建设法治湖北做出了很大贡献。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任务和新机遇,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人员、机构也有一些新调整。如何把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工作开展的更实、更有特色,实现立法理论研究与立法实务发展紧密结合、服务全国立法与服务地方立法并举、推进地方立法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探索。

 

  一、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

  (一)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第十次党代会指出,未来十年是湖北发展的“黄金十年”,要大力推进“五个湖北”建设,特别是法治湖北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不断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工作,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过去五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56件,批准武汉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0件,批准恩施自治州和长阳、五峰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9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未来五年,是我省积极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如何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使立法更加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而保证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向前;如何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改、废、释”,使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协调,从而为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打下坚实的法制基础,可以说这是立法理论研究机构和立法机关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是全面深化改革、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的必然选择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涉及各领域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需要各方面重要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如何通过立法及时把改革开放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如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如何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等等。要实现这些目标,仅靠立法机关有限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调动全省、乃至全国的立法智力资源。

  (三)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求法律法规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如何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特别是发挥立法专家、立法研究机构这种“内行但不偏私,既令社会放心、也让立法者满意的社会角色,来深度介入立法过程”,从而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保护民利,同时也通过立法理论的创新来推动立法实践的发展,这可以说是立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

 

  二、新形势下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原则与重点

  我们开展地方立法研究工作,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原则。具体体现在开展理论研究创新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处理好理论研究中的“破”与“立”的关系,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我省立法工作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地方立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应用性、对策性研究,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个人学术进步有机结合;要突出理论“务虚”与推进立法实务相统一,不仅要“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还要明确“怎么办”;不仅要理论分析,还要拿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更好地指导地方立法实务。

  回顾我省地方立法经验,分析“五个湖北”建设背景下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需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是地方立法的一般原理。主要是包括地方立法的含义、本质、原则、范围等内容在内的地方立法基本原理研究。特别是要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的权限,既要解决好突出地方特色、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又要实现与上位法不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是地方立法的运作实践。主要包括对当前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研究;地方立法的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研究;以推进立法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立法研究以及以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为重点的科学立法研究等。为地方立法运作过程中的起草、听证、论证、绩效评估、解释和清理等工作提供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三是地方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走向分析;“五个湖北”建设背景下地方立法现状评估;地方立法与建设法治湖北、改善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如何合理使用立法资源,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研究等,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依据。

  四是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协调性。包括立法规划、计划的科学性、指导性研究;包括如何在法律体系框架内,使地方性法规之间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做到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如何适应不同立法需求和任务,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清理、备案审查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等。

 

  三、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智囊团”作用

  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智囊团”作用,具体讲就是:立法理念上的引领支撑作用,重大立法事项上的论证指导作用,具体法规制度上的规范把关作用,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结合上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发挥好这个“智囊团”作用,当前我们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全力支持中心建设,搞好协调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要全力支持立法研究中心的建设,认真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沟通与联系,共同规划和确定中心未来发展的方向、进程与目标,共同商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组织性,扎扎实实地抓好几项有影响、有成效的活动,特别是要突出抓好重点课题研究,有计划地逐步解决我省地方立法实践中提出的理论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与研究中心的日常联络,加强对研究中心活动的具体指导和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为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立法调研、参与政府立法研讨、收集立法信息和资料等方面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努力将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建设成国内一流、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二)积极打造开放平台,汇集人才资源

  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组成不应局限于湖北,研究人员聘任可以是开放式的,进一步汇集全国的信息要素和人才资源。要努力通过立法研究中心这个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各种立法理论研讨会、交流会,开展对外交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一方面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召开学术会议的平台扩大中心的影响;聘请知名法律专家来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另一方面依托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平台,开展广泛的立法研究调研。从而不断提高研究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为立法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一个成长的平台;充分实现校、地资源共享,促进产学研结合以及成果转化,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批能搞立法又能从事立法理论研究的地方立法高层次人才。

  (三)积极参与立法实践,服务地方立法

  要组织本中心的研究员积极投身地方立法实践,在立法的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参与到立法工作中来。一是提出专家建议稿。可以以“法规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方式,为立法机关确定某一个方面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提供最直接和有效的参考依据。二是开展专题调研论证。可以针对一些立法项目组织专门的社会调查或者技术论证,就立法机关制定立法规划进行一定规模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所形成的数据和意见、建议,将成为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的科学依据。三是参与立法各个阶段。如参加专家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立法评估、立法咨询等等,可以为具体的立法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希望通过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助力地方改革发展。

注:本文系王建鸣同志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工作情况调研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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