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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回大河漾碧波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纪略
2018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玉薇 图/黄书祥

    它是宜昌市境内的长江一级支流,从夷陵区黑良山而下,不舍昼夜,归于长江;它是流淌在宜昌人生命里的河,承担着200万人饮水、100万亩农田灌溉的重任。它就是宜昌人的“母亲河”——黄柏河。

    20171129日,对于黄柏河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就在这一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批准了《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宜昌“母亲河”全流域保护从此有了法治保障。

 

母亲河保护迫在眉睫

    黄柏河流域磷矿资源丰富,是长江流域最大的磷矿基地,流域内累计查明磷矿资源储量超过30亿吨。随着流域内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矿产资源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生产废水、生活垃圾和污水、畜禽养殖等污染不断加剧,尾矿沿河堆放、侵占河道现象突出,水体总磷含量严重超标,水库水质由I-II类降至III类,甚至IV类,上游水库曾经发生大面积水华……黄柏河伤痕累累,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水生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受到威胁。

    黄柏河上游磷矿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矛盾的日益突出,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然而,1902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流经2个县区的7个镇和街道,东支5座水库、2个水工程,西支7座引水式电站,再加上多部门管理的体制,黄柏河的污染治理起来困难重重。

    2017年初召开的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夷陵区代表团王平昌等2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关于立法保护黄柏河的建议,呼吁市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黄柏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好黄柏河,依法保护好长江。

 

用法治推进流域保护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黄柏河是宜昌境内重要的长江支流,是扎实推进长江宜昌段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后,宜昌加快黄柏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步伐,通过全面落实河长制、严控磷矿年度开采总量、推动沿江化工产业转型、成立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措施,对黄柏河进行系统、全面的全流域治理。

    然而,在流域综合治理过程中,诸多突出问题未能依法解决。“目前的综合治理措施只能治标、难以治本,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职责、强化法律责任,将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永生指出,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黄柏河流域保护和发展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20172月,《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被市人大常委会纳入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列入年度立法审议项目,按下了对宜昌“母亲河”立法保护的“启动键”。

    918日,《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历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两审三通过”立法程序,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规定了总则、流域规划、资源保护与利用、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围绕侵占河道、水资源过度利用、磷矿污染、生活污染等流域保护实际问题,确立了分区保护、河长制和联席会议、生态补偿、社会监督和信息公开等流域环境保护制度,制定了水量分配、岸线管理、清理疏浚、矿产开采控制、水土保持等五项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措施,从“防”与“治”两个方面制定了多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解决黄柏河流域存在的突出现实问题,为流域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执法提供充足的法规依据。

 

地方立法摒弃“花架子”

    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务实管用是根本,决不能搞“花架子”。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中,坚持问题导向,在“准”“实”“精”上下功夫,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对每个条文精雕细琢,努力让各项规定立得住、行得通。

    为了精准把握立法中权力和责任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康年带领立法调研组,广泛征求远安县、夷陵区及有关乡镇的基层组织、矿山企业、水电站、水库管理处、养殖户负责人和村民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院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凝聚各方智慧,力求准确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分区保护是黄柏河流域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规范的分区保护措施。在征求条例修改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划定核心区范围事项反映的意见较多。

    有的地方提出:“黄柏河的水质好坏有波动,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一定要找准。我们认为,核心区物理选矿项目在技术进步情况下,不会造成水污染,是可以允许的。”

    “确实是要进一步明晰影响黄柏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质量的因素,把问题症结找出来。防治水污染是我们制定条例重要的立法目的,一定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管控从严,对于不可预知的危险应该禁止,决不能搞‘立法放水’,上位法有规定的一定不能放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学甫斩钉截铁回应,“你们那里有很好的绿色发展根基,应该超前谋划种植、养殖、林特产业的转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生态补偿不可缺位

    “要大力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改革创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生态补偿原则,推进夷陵区、远安县以水质‘约法’,共同设立环境补偿基金。”98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霁在专题调研督导黄柏河流域环保问题时,特别提到了生态补偿机制创新。

    黄柏河流域地处西北偏远山区,大多属于石灰岩和岩页地区,流域范围内至今未形成可持续的主导农业产业。部分流域保护措施势必对地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地域产业经济转型又尚需时日,因此流域上游地区的群众在支持流域保护的同时,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愿望也极为迫切。

    “我觉得条例草案规定建议‘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力度不够,建议改为‘尽快建立’。”夷陵区分乡镇镇长张建华认真研究了条例草案,当面向前来征求意见的立法调研组提出了修改意见。这一意见很快被采纳,原来草案中短短的一句“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到二审稿时已设置了专条规定生态补偿机制。

    1214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治理、依法征收重要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事项,制定具体生态补偿办法。”

    条例即将施行,宜昌的母亲河必将青春常驻碧水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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