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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 深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2018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傅德辉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法规实施是法治的重点和难点。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针对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重立法、轻实施”问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切实担负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不断深化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

    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当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总体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就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良法善治”,既是对立法的要求,更是对法律法规实施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障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通过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不断深化法治实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法律法规,是党领导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得以体现的具体形式。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得以实现。

    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是推动经济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有力保障。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推动经济社会平衡充分发展,既要立良法又要推动良法有效实施,用法律法规来保障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固化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民意志,来凝聚社会各方面共识,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共同奋斗。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特别是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诉求愈显迫切。人民不仅关注有没有“法”,更关注“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实施,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是一纸空文,不仅人民群众没有获得感,而且会使人民群众对法治失去信心。

    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既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问题,又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当前,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直接关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特别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要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二、牢牢把握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重点环节

    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对重要问题、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切实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让每项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务实管用。统筹立改废释工作,建立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机制,依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和改革发展的要求,及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决法规中与上位法和经济社会发展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为法律法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同时,法规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既是相关法规修订完善的重点,也应作为立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加以解决,实现立法与法规实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实施机关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将推进法律法规实施与日常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推进工作、依法推动发展。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动员、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成为行家里手。要及时明确法律法规阶段实施的重点任务和具体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执法力度和效果到位。

    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普法宣传是法律法规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大力推进普法工作。法律法规一经颁布,就要制订好宣传方案、落实好宣传方式。要把法律法规宣传纳入“七五”普法范畴,着力推进“六进”活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普法的重点,要切实提高其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立法的背景、意义和重点制度性规定等,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为法律法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及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细化操作,是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很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目前情况来看,还存在配套制度和措施没有及时制定到位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安排,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备案审查的全覆盖,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完善执法程序,推进执法过程公开透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标准,防止权力滥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另一方面,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抓好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培养选拔,健全执法保障机制,改善执法条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严肃惩治司法腐败,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实施机关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满三年的,实施机关应组织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提出实施情况报告。报告要全面反映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前期调研、评估制度,深入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审议制度,对法规实施机关报送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需要由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定期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推动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都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定期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要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推动问题解决,确保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有效推进。

    加快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法律法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多方面。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推动、‘一府两院’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法规实施大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并重,加强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法律法规通过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对实施主体、重点环节和具体要求等作出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和监督。同时,要推动与政府及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实施机关建立法律法规实施的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共同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良好格局。

    切实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注重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特别是要运用好执法检查这一重要监督方式,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要改进执法检查方法和组织形式,加强上下级人大之间监督联动,增强监督合力。要创新执法检查方式,将听取汇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将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专项审议、专题询问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跟踪反馈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依纪依法追责,并公开执法检查和问责结果,真正发挥执法检查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大代表由人民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感受最直接。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把代表工作与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坚持重大监督事项向代表通报制度,扩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提升代表参与监督工作的实效性;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相关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既是守法的主体,也是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主体。要建立执法信息平台,公开执法信息,为社会公众参与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提供平台和路径。建立健全公民和组织尊法守法信用信息体系,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要建立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违法行为的权利。同时,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执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严格实行考核督办。要把法律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大检查考核结果的问责力度,适时公开问责结果,严格奖惩措施。同时,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将本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推进工作纳入述法的重要内容,督促实施机关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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