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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审议发言
2017年第12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曲颖 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曲颖说,要保障二手车的安全性,如果出了问题,承担保修责任是必要的,从法律责任层面看,必须进行处罚,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一旦二手车出了问题,人生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是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后果不堪设想。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彭丽敏说,现在很多车是在4S店进行车辆维修,黑幕太多了。在条例里应该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明确的制约和打击。

 

省人大内司委委员刘龙菊说,规定商品房买卖的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商品房买卖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是否备案、预告登记、付款比例以及经营者如果出现破产、强制执行等其他情形时,已经规定得比较规范和明晰,而条例仅规定了其中一种情形,在适用中可能和现行司法的相关处理规定有冲突。

 

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委员谭志勇说,保护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显得有点薄弱,很多条款都是“不得有下列行为”,但是有了下列行为怎么办?建议强化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

 

省人大代表黄泓说,“经营者发现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我们每次在审议一些草案时发现,有关部门更多时候“有关”变“无关”了。能否把主要责任部门写出来,在条例落地时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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