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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更于法有据了
2017年第11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张璁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一部良法是国家得以善治的前提,立法工作关系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是现代国家制度文明的中枢。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今天,一方面立法应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通过立法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期望值越来越高。为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又对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这其中方方面面的改革举措,许多都涉及制度体制层面的问题,自然也就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及相关授权、批准、备案等活动。如何在立法工作中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这是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

  为此,立法与改革无缝衔接:2015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了273个;先后3次向社会征求意见,4次在不同省市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做出126处修改,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一部分的民法总则终于横空出世;先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试点授权和有关决定,确保在法治下推进改革……所有这些在立法中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都为改革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立法体制的与时俱进,离不开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过去一段时间,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为从根本上解决立法部门化、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越来越凸显:立法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的修改或制定,都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来牵头起草;对“一府两院”负责起草的法律案,有关委员会也会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推动如期提请审议。

  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同样刻不容缓。去年7月,一场全社会关于“网约车”地位的立法争论终于靴子落地。其间围绕两份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月内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有关部门还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发表意见。如今,像这样的开门立法已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选动作,而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规条例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或修改之中。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立法汇聚民智、凝聚民心,维护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迈向法治中国提供着强大动力,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起坚强基石。

                                             (据《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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