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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司法监督新境界
2017年第8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 张钦

    十集政论片《将改革进行到底》全景式地展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功。其中,第三集《人民民主新境界》重点介绍了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深感改革十分必要,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范围非常广泛,内容十分深刻,不仅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还涉及司法理念的改革和司法机制改革。其实,司法改革力度空前,主要是思想观念、内部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的改革。最根本的有三个未变:人大司法监督的法律规定未变、人大与“两院”的法律关系未变、人大监督的对象及范围未变。这种情况下,人大积极主动适应司法改革形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法监督、正确监督、精准监督,成效初显。

  初步实现了从对人的监督向对事的监督转变。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我们找准定位,明确无论是对“两院”拟任干部的考核还是对其干部个人的评议,甚至对撤职、免职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都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的含义是这些部门由人大产生,而非仅仅是指干部由人大选举任命。因此,要改变过去对“两院”个人监督的作法,如评议“两院”副职、庭处长及审判员、检察员,重点对其工作进行评议,既有利于监督,也易于接受。

  初步实现了从直接监督向间接监督的转变。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工委在行使司法监督职权时,一般不监督个案,更不组织对司法个案进行协调。因为中办国办《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已有明确要求:“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这里“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是党委及其党委政法委员会。此外,省委、省政府“两办”还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因办案或考察干部需要,可以了解司法案件的相关情况。人大不直接监督个案不是放弃监督,实践中主要是运用了两种监督方式进行监督:一个出台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办法,组织人大常委会、专工委成员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这样做至少有四大好处:于法有据;充分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理念;通过法庭调查、辩论、质证、采信、判决等,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可以全方位展示庭审的审判人员和控辩双方的执法水平、行为能力及队伍形象。另一个途径是通过对公民和组织涉法涉诉来信来访问题的处理,进行转办、交办、督办,依法进行司法监督。

  初步实现了从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的转变。司法机关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案件,除非常特殊的情形外,人大常委会及专工委不再启动监督程序。因为我们并不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如果开展事中监督,极易导致对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不当干预,不利于办案人员以平常之心、日常之态办案。我们的监督均在案件已经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情况下进行。告知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进行投诉、信访的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权利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聘请律师、实行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对是否羁押的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审查,以及由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等救济措施予以解决。

  初步实现了从个体监督向集体监督的转变。有效杜绝包括人大常委会领导干部在内的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对司法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材料随意批条子、打招呼的现象,纠正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便条)、白头不如口头的法律虚无主义问题;更多地运用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定的方式实施监督。当发现司法案件可能存在违法问题时,首先在人大常委会或专工委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转办交办,重大事项还通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文件或正式函件发往司法机关。

  初步实现了从单个监督向联合监督的转变。积极与纪检监察的党内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与民主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进行有效衔接,形成监督的整体力量。

  初步实现了从一般监督向精准监督的转变。一是正确处理良好动机与法治效果的关系,注意监督严格程序、合法合规,做到无懈可击。二是正确处理有效监督与积极支持的关系,不以监督者身份居高临下,而是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办事合法,讲究法言法语。同时,多理解、多支持“两院”的司法改革工作。三是正确处理全面监督与精准监督的关系,司法监督不搞胡子眉毛一把抓,铺天盖地。而是找准切入点,抓住党和人民关心、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

  (作者为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法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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