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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 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2017年第8期 —— 代表天地 作者:领衔人:刘龙菊(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由:清江,是湖北省境内第二大长江支流,干流全长423公里,总落差1430米,流经湖北10个县市,流域面积16749平方公里。近几年来,随着整个清江流域的梯级开发,毗邻三峡的鄂西南水电能源基地已成规模,曾作为三峡建设先行试验地的清江流域,其沿线伴生出的清江画廊、清江水利风景区等湖光山色,已成为鄂西生态旅游圈的知名景点和全国旅游的新热点。近年来,由于清江水布垭——隔河岩——高坝洲电站梯级开发及支流水坝造成的阻隔,使清江库区水流变缓,加之流域内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和旅游污染的加剧,使得清江水质总体下滑,局部恶化,水环境受到较大威胁。必须警钟长鸣,遏制污染,防治结合,让一江清水汇往长江,留给子孙后代。

清江流域县市保护清江母亲河的意识不断增强,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路的要求,清江保护及水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到了全省的重要议程,2014年,时任省委书记李鸿忠视察长阳时特别提出“要保护好清江”。201410月长阳被确立为全省首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县,20159月召开的湖北武陵山试验区政协主席座谈会,建议将清江保护提升为省级生态战略。长阳自治县人大同年9月通过决定将每年的912日设立为全县的“清江保护日”。当年912日清江环保工作大会在长阳召开,全流域十个县市的代表聚会长阳,商谋清江保护大计,并在“清江流域图”上签名宣誓,齐心打造“清江流域生态命运共同体”。

所以在合理开发、利用清江山水资源的同时,通过制度建设、强化措施、统一管理、科学决策,全面实施清江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提升河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清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因为涉及2个地市的10个县区,必须从省级层面应急谋远,立法规范。

案据: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已经比较完善,我省制定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襄樊市2016年制定了《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既有上位法指导,又有其他河流保护立法可以参照,清江流域10个县市都作了大量的调研和深入思考,立法的工作量不大,条件比较成熟。

方案:通过制定条例,对立法的宗旨、政府监管责任、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开发限制与生态补偿、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附:《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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