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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抓“老赖”重在体现惩戒性
2017年第7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堂吉伟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推出一项新举措,悬赏抓“老赖”——对失信被执行人,举报有效线索的最高可获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奖励。在公布的20件执行悬赏案件后,已接到7条有效举报线索,还有4位被执行人看到悬赏信息后,迫于压力主动要求履行。

    众多事实证明,社会治理和乱象整治,发动社会大众参与往往事半功倍。公共管理部门有了无数“热心群众”的支持,可极大化获取信息。时下热词“社会共治”,说白了就是要发动群众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使之成为公共管理者的辅助者。以“朝阳群众”为例,这群有热情、有余力、有责任心的普通群众组成民间力量,就像“千里眼”和“顺风耳”,让社会共治更加精准有效。

    不过,当前悬赏之法也存在一些待解难题,一者,悬赏有过滥的趋势。无论是食品安全,还是治安管理,抑或法院执行,悬赏已成为一种常用手段,一些大范围和大面积的悬赏,没有考虑到可能发生的负面作用,比如公民隐私的泄露等。

    二者,有奖悬赏的做法,有突破法律的风险。比如“随手拍违章”,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有奖拍违章”制度的设立存在缺陷。举报者需要拍摄留下证据,并要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视频资料,这等于赋予普通公民以调查取证权,具有与执法部门相同或近似的职责,可能会造成“全民执法”乱象,以及“以民代政”“以奖代管”的责任转嫁。

    三者,有奖悬赏的做法,关键在于体现惩戒性,难点也体现在惩戒性。无论是定额的奖励,还是高达执行到位金额的10%的标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这项经费从何而来,由谁来负担。若是来源于公共部门的预算,应当经过人大机构的批准;若是从执行的金额中支付,实为对权益人权利的伤害。唯有让被执行人买单,才能像缴纳滞纳金一样,成为对其失信行动的追加处罚。否则,看似效果不错的有奖悬赏治“老赖”,不仅于理难通,于法也不容,不能恪守法治原则,则无目的正当性。

  此外,与有奖举报设立者的热情相比,在信息保护不力、公共信息偏低的当下,“举报有风险”的状况依然未能改善。举报的惩戒性不足,无以获得公众信息,同样是有奖悬赏扩容之后,应当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难题。

                                                                 (据《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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