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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人大制度优势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2017年第7期 —— 调查研究 作者: 吴永佩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新时期必须坚持把代表工作摆在人大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提高代表服务保障水平,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增强代表履职能力,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为人大工作不断注入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一、深化“三个认识”,增强代表责任感

  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要深刻把握这三个根本区别,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深刻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近些年来,社会上不少人对于人大代表性质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有的把代表等同于劳模,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一些人认为,人大代表就是会议代表,是花瓶、摆设,举举手、鼓鼓掌。甚至有个别人把代表身份当成违法乱纪的“护身符”“老虎皮”,这更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非常神圣、高尚、庄严。首先,代表职务是一项政治职务。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不是一般的社会职务,而是一种严肃的政治职务,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其次,代表职务是一项法律职务。从代表产生方式看,代表的地位具有法定性。人大代表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经选出,即具有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其三,代表职务是一项工作职务。法律规定了代表在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包括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参加选举,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联系群众,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等,工作内容十分丰富。

  全面把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代表在大会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询问和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等等,闭会期间可以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视察和调研、走访选民、提出建议等等。代表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等等。法律赋予代表比一般公民更高更大的权利,相应也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代表的义务作了明确规范,要求代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应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案件;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提高“四种素质”,夯实代表履职基础

  提高政治素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立场要更加坚定、旗帜要更加鲜明。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其中最核心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头脑,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时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提高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不仅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人大代表担负起重要职责。人大代表带头学法、遵法、守法、护法、用法,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带头在全社会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人大代表依法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腐败现象,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良好风气。

  提高业务素质。为民代言需要“底气”,这个“底气”来自代表的综合素质与履职能力,必须努力争做学习型代表。一是提高学习研究能力。代表开展工作,必须具备阅读文件的能力、发表政见的能力、书写议案建议的能力、参加政务活动的能力,提高这些能力必须加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用结合,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一种品格、一种生活方式,在思想认识上有收获,在履职能力上有提高,对开展工作有帮助。二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代表的审议发言和提出议案建议,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中提出意见建议,都要经过会前和活动前的调查研究得来。代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带上来。

  提高参政议政素质。代表要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参政议政能力,通过参加调研、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履职实践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不仅要善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要善于从全局考虑问题。在行使代表职权时,参政议政的站位要高,目光要远,调查的面要广,政策法律观念要强,研究的问题要深。要善于把局部问题放到全局中来掂量,把眼前问题放到长远中来权衡,把政务问题放到法律中来鉴别,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发挥“四个作用”,增强代表工作实效

  充分发挥参与决策作用。人大代表要自觉把履职重点放在党委、政府关注的要事难事对策研究上,放在对改革发展稳定深层次问题破解上,放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上。从大局出发,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支实招、献良策,帮助“一府两院”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在参与决策和管理中,坚持党的领导,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成人民的自觉行动。忠实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坦诚直言,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充分发挥监督促进作用。代表要通过参加视察、调查、检查和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一是要敢于监督。强化监督的责任感,树立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对法定监督范围内的事项,要敢于“亮剑”。二是要善于监督。着力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身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为人大的监督议题,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三是要依法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真正对人民负责,按照代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参政督政的作用,积极代表群众依法行使权力。

  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在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作用。代表要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使人民的意志通过人大这一渠道得以实现。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取向,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向群众宣传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帮助群众正确认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名优秀代表是影响一片的公众人物。人大代表的职责、使命及其先进性,决定了代表必须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好表率。人大代表是从人民群众中遴选出来的,是社会的精英,是单位的骨干,是行业的先锋。代表要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以振奋的精神投身发展,以过硬的本领驾驭发展,以优良的作风推进发展,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自觉争当改革创新的先行者、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发展致富的带头人。

    四、抓好“四项工作”,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优化代表履职的环境。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的重视,解决代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把代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代表活动需要,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有利条件。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参加人大的会议和活动。人大工作机构应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为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多方面的条件和服务。

  加强代表“双联”工作。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走访代表制度,坚持主任会议成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联系代表小组制度。依法开展代表就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工作的参与,代表届内至少列席1次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加强对各级代表优秀履职事迹的宣传,传递社会正能量。加强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搭建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依托各级人大门户网站和新媒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坚持面向选区选民公开代表基本信息,推动代表通过履职网络平台、代表之家、参加主题活动、在群众中相对固定联系人等途径,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积极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是人大闭会期间代表日常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得如何,组长至关重要。代表小组长应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做好代表活动的组织、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代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代表小组成为一个有凝聚力、有战斗力、有作为的集体。人大代表也应支持代表小组长的工作,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履职,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实效化。

  认真督办代表建议。办理代表建议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首先应着力提高代表建议提出的质量。代表建议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不断提高建议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着力提高代表建议的“落实率”。对能够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认真解决;人大常委会也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把代表建议办理落到实处。

                                            (作者系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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