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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民主立法的湖北实践
2017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吴志州

    2017330,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71日起施行。这部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历时一年,经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后通过,在湖北立法史上尚属首次。该条例的出台是湖北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体现,也是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的一次具体实践。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傅德辉强调,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为此,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过程中,要做到切实把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一是牢固树立党领导立法的意识,自觉保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放在党的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和推动,保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二是坚决贯彻党的大政方针和政策,确保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三是建立省委、常委会党组研究立法工作常态化机制,重大立法事项提请常委会党组研究,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20172月,常委会党组就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情况向省委专题报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认真审阅条例草案并作了批示,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提供了重要指导和遵循。

    把握立法主要环节,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立法涉及部门多、矛盾焦点集中,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坚持立法选项的主导。坚持做到关口前移,科学立项,把好立法的第一关,发挥好常委会在立法计划制定及落实中的主导作用。2016年,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将该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列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从源头上发挥主导作用。二是坚持审议环节的主导。在没有上位法、有关方面对该项立法存在不同认识的情形下,常委会四次审议紧紧围绕条例草案的关键条款进行充分讨论。三是坚持立法决策的主导。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综合研究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和要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等,明确提出应当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为常委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发挥政府协同作用。从立法法及湖北省立法条例的规定来看,政府是法规案提出、起草以及推动法的实施的重要主体,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工作层面来看,地方立法离不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支持。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一是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充分听取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二是在修改过程中,注重与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多次与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凝聚共识,每一个制度设计和重要条款都是反复沟通、达成共识的成果。三是在条例出台后,需要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措施。条例中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套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等制度规范,这些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统筹力度、提前谋划、尽快制定,以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立法过程中,不仅征求省人大代表、省直相关部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还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沉下去、晒出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推进开门立法。

一是坚持“走出去”,把握发展趋势。为确保条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增强立法的前瞻性,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请示,积极争取支持。20168月、10月,调研组先后到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就立法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听取指导意见。此外,立法调研组还赴上海、贵州等地考察,学习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坚持“请进来”,向专家借智借力。在条例表决之前,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组织召开立法中评估会,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草案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廉洁性进行论证评估,请专家学者“把脉问诊”。三是坚持“沉下去”,面对面听取基层意见。立法调研组先后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实地察看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运行情况,了解实际情况。四是坚持“晒出来”,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该条例草案修改稿先后在湖北人大网、湖北日报全文公布,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电子邮件、信件、传真件180多件,意见建议450多条,为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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