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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民为本 ——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实录
2017年第6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本刊记者


    5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今年91日起施行。会议结束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三部法规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邵俊主持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乔余堂、副主任委员王泽洪,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全意,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继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驻鄂中央媒体,湖北日报、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之声、湖北电视台新闻中心等省市媒体和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共28家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一

  乔余堂首先介绍了三部法规的总体情况。

    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在推动全省专利工作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省企业专利创造能力不强、专利运用渠道不畅、行政执法体系不完善、专利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专利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9月,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611月和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湖北省专利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就立法情况向省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了请示汇报。通过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激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安全生产条例,是贯彻落实《意见》《规划》精神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是通过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的客观需要。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169月、11月和今年3月、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就立法情况向省委和国家安监总局作了专题汇报。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对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1999年制定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和我省实际予以修订完善。201611月,省政府就修订草案提出了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于201611月和今年3月对《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条例的通过是我省依法规范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重要成果。

                                           二

  介绍完毕,新闻发布会进入提问环节,邵俊请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如今互联网领域专利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重灾区,据调查,近七成互联网企业遭遇重复侵权。我想知道专利条例对此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张继年:互联网与百姓生产生活日益紧密,网络专利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和传统专利侵权相比,互联网领域专利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辐射面广、举证难度大等特点。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专利条例从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引入“避风港原则”,明确电视、网络等交易平台运营商的职责。依据“避风港原则”,平台运营商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以降低平台运营商提供服务的风险。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加大电子商务领域的执法力度。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涉及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戒措施。为打击重复侵权等专利侵权行为,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信用档案制度,将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重复侵权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以罚20万元。

    长江商报记者:去年8月下旬,国务院决定设立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今年41日,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武汉举行挂牌仪式。请问专利条例是否针对我省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新形势作出相关规定?如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付正中:专利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专利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条例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方案,结合条例要求,省有关部门将从四个方面予以落实:积极推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执法“三合一”试点和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湖北之声记者:作为科教大省,湖北人才资源丰富、科教优势明显。如何进一步激发科研力量的创新活力,将科教大省转化为科技强省是眼下重点。根据专利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本条例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该规定的立法考量和意义何在?

    张继年: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单位为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同时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2016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要发挥产权对收入分配的长期激励作用。实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可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行之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根据省内外实践,经认真研究论证,并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条例对专利混合所有制作了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约定专利权属,共同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可以与高校、科研机构按照专利法进行约定。通过实行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将科技成果事后转化收益奖励改变为事前知识产权激励,给予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激励研发人员发明创造,同时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使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

  农村新报记者: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乔余堂:在路政管理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我省实际,突出公路路产保护,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在明确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上作规定。公路是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明确其使用土地的范围是保护公路路产的前提和基础;对新建、改建公路的,其使用土地的范围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依法办理使用土地的手续,即“不征地则无用地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公路路产,也有利于保护公路沿线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公路路产档案资料的管理。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公路路产档案资料。对已建公路,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三是规范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规定了“四同时”,确保公路完好。养护中心、服务区、安全防护和技术监控设施设备等公路附属设施应当纳入公路建设计划,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四是对公路改线、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后,相关公路的管理养护和土地用途的调整作了细化规定,确保通行安全。

楚天金报记者:车辆超限运输不仅对公路造成严重损坏,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条例对公路超限运输管理设立了专章,请介绍一下亮点。

    付正中:超限运输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疾,涉及车辆的生产、改装、货物装载等多个环节。超限运输治理需要政府加强统筹、部门联合发力,才能破解治超难题。条例关于治超,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公路超限运输治理问责制;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二是坚持源头治理。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增加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义务;进一步规范装载环节;规范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三是发挥科技在治理超限运输中的作用。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公路超限运输治理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同时,进一步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四是进一步强化路面治超的工作力度。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同时,针对收费公路治超相对薄弱的实际,完善收费公路超限检测设备。条例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入口处安装超限检测设备;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检测设备。

    省政府门户网记者:条例在加强路政管理的同时,在注重服务、关注民生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赵全意:立法过程中,强化“服务便民”的立法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条例就优化服务,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建设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服务区、休息区、停车区、观景台等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完好,为司乘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要做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更新工作。二是强化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建立公路路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发布公路基础设施、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公路通行有关的信息,实现公众查询、网上办理路政业务、路网运行信息发布等功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也要按照要求,收集、报送和发布公路养护、通行等信息。三是建立公路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四是完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通行安全。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众发布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引导车辆泊停服务区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四

  新华社湖北分社记者:近年来,湖北安全生产工作一直走在前列,原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效果较好。请问本次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哪些改进?

    王泽洪:一是立法理念的深化,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由监督管理转变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条例用一半的篇幅明确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具体保障义务作出规定。二是职责更加明确,条例充分贯彻了中央精神,确立“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规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明确了不同管理属性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权责清单,相关部门照单履职。三是注重手段创新,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强调企业的隐患排查、危险源监测监控,加强源头防范,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与监管部门的联动互通。四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在与上位法衔接的基础上,对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并设立了相应处罚。

    湖北日报记者:介绍中提到,本次条例修订的最大变化是重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请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体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赵全意:条例充实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具体义务。一是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 七大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实时监测、定期评估、警示告知;要求对事故隐患应当定期排查、及时治理、按规上报。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化等级作为部门监管的依据。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完整、如实记载安全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向信息系统报送,接受监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安全总监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不得干涉其履职。五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是进一步规范了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

  中国新闻社湖北分社记者:去年发生的当阳事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也使大家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格外关注。为了加大惩处力度,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作了哪些规定?

    王泽洪: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行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二是对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诚信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定期公开和提供免费查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使违法者“寸步难行”。三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明确了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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