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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 能否通过司法鉴定撤销?
2017年第4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梅颜生

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曾要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面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六级伤残结论,我所在公司表示不服,曾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因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无奈提起诉讼后,公司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企图以司法鉴定来取代、改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请问:公司的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读者  苗丽丽

 

苗丽丽读者:

  公司的申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至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员工的法定权利,且只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鉴定结论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即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员工、用人单位都具有拘束力,不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工伤损害赔偿案时同样应当遵从这一规则,不能以其他司法机构来代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改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法官  梅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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