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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辆未通知, 保险公司究竟应否免责?
2017年第3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杨学友

    买卖双方将车辆更名过户后,因未通知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其未履行通知义务而拒绝承担一切责任,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案例一:20164月中旬一个雨天的傍晚,陈某驾驶私家轿车通过一处无红绿灯标志的十字路口时,因未让右侧的郑某的电动车先行,双方发生碰撞,致郑某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警方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查明,陈某的轿车系从刘女士处购得,并办理了轿车变更登记手续。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未有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均未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郑某因此次事故住院治疗189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确认,郑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合并腓总神经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合计经济损失22万余元。事后,三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认为,该车已经转让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其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均免责。经郑某起诉,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外,被害人的其余,某保险公司依据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中予以赔偿。

  案例二:20152月,吕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某单位购入一辆轿车,该车由原登记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原登记车主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车辆在转让、赠与、变更用途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吕某购入后,与原登记车主均未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批转手续。20151230日,吕女士驾驶该轿车沿锦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锦义街北镇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北镇路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商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商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商某无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转让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合同违约为由拒绝理赔。经商某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吕某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办理“交强险”的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后,无论是否履行通知保险人之义务,保险人都不能免责,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商业三者险”,法律规定分为两种:一种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法律规定。

  案例二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因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在转让、赠与、变更用途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而车辆买卖、更名过户后,买卖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构成合同违约。

  案例一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时,未有特别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一款、四款之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该法律第二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对保险标的转让的,应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但该通知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通知是否必要,取决于保险标的的转让是否导致其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只要“保险标的的转让没有导致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的”,即便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仍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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