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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负责任 严字当头 扎紧制度笼子 ——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决定解读
2017年第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图/本刊资料

    121日,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此类决定,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尚属首次。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是继出台法规或决定强力“治水”“治气”“治土”之后,省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一、《决定》制定的背景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生命河。长江的生态问题,事关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长江流域广大群众的健康福祉,党中央高度重视。2016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呵护母亲河,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的动员令。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占整个通航里程的1/3,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与会人大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积极建言,呼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相关长江生态保护的决定。长江大保护,是湖北义不容辞的责任。

  报经省委批准,20161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列入2016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成立了决定草案起草工作专班并启动起草论证相关工作。当年6月至9月,常委会先后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对决定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意见。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数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稿。20169月和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先后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表决,获高票通过。

    二、《决定》主要内容

    《决定》主要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责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勇于肩负起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责任。主要从湖北在长江经济带中所处的地理位置、生态地位和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等方面强调了湖北的责任担当。第二部分是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决定》结合湖北生态保护的省情特点,提出了六大任务:切实保护和科学利用长江水资源、严格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岸线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利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第三部分是关于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保障措施。《决定》要求强化生态法治保障、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生态保护共治格局。《决定》号召,全省人民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积极发挥湖北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支点”地位和“脊梁”作用,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决定》实施的重大意义

  表明了湖北贯彻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大局意识。长江流域是我国的经济重心、活力所在。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保证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全省人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决定,是坚持“四个意识”的思想自觉,是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湖北落地生根的行动自觉。

  体现了湖北人民的责任担当和政治担当。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拥有长江岸线1061公里,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同时,湖北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三峡工程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承担着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长江也是荆楚6200万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保护一江清水,不仅是对整个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责任,对于湖北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样意义重大。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湖北人民的重大历史担当和主动作为,是落实湖北责任的重要举措。

  彰显了湖北“支点”先行、负重前行的坚定信念。一方面,根据国家“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湖北将成为“一中心四区”(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新型城镇化重点区、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方位开放重要支撑区)发展战略的重点省份,要求湖北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首要任务,把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摆上湖北发展的重要位置,争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湖北面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虽然近些年我省各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但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水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减灾能力短板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决定,彰显了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信心和决心,有利于统一全省人民的思想认识,在加快中部地区崛起、实现中国梦贡献湖北力量。

  提供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落地的法律引领。《决定》中,“严控”“严格”“严禁”“严厉”“坚决”“禁止”“限制”“强化”使用频率较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的指示精神。作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扎紧长江大保护制度的笼子,为全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决定》的实施,也为将来我省长江大保护立法探路,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

  四、《决定》特色和亮点

  《决定》从战略高度分析了“保护长江生态、实现绿色发展”是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深刻总结了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又承载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压力;指出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减灾能力短板突出等问题,强调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刻不容缓。《决定》以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2016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为依据,与《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省情实际紧密结合。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以人为本。《决定》第二部分首先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的目标任务也都较好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如“构建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防洪排涝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发展空间”等等。

  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决定》提出了要坚守长江水资源保护的“三条红线”(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强化三峡库区、洪湖等重点湖库的保护。对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长江岸线资源提出了要划为“保留区”。  

  监管更加严格。《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同时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质和湖泊保护目标考核,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省长江生态保护监管措施更加严格。

  实施综合整治。《决定》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提出了全方位的综合整治目标,生态保护对象涉及水、大气、土壤,形成“三位一体”立体保护,综合施治力度空前。

突出了政府的责任。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上,强调了要坚持政府主导,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科学决策机制。在保障措施上,要求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保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区域合作,建设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等等。在落实责任上,要求政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责任不落实的予以严肃追责、严厉问责,绿色GDP已经纳入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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