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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员工并非只有委曲求全
2017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颜梅生

    “从下个月开始,你到车间去上班。”当接到公司的通知时,员工小李连忙抗辩:“可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是公司文员。”“对公司的决定,不得讨价还价!”公司的答复毫无回旋余地。难道遭遇类似的岗位调整,员工真的只能委曲求全吗?非也。

    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有权说不

    【案例】 刘文清与公司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文清在公司总部担任技术部副主任。2016年元月,公司为加强千里之外分厂的生产,未征求刘文清意见,即决定让刘文清前去担任厂长。面对刘文清基于路途遥远,无法照顾父母、子女的拒绝理由,公司依然坚持己见,甚至停止、停发了刘文清的工作和工资,逼其就范。无奈之下,刘文清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仲裁结果支持了刘文清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以仲裁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结果,但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点评】 刘文清对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有权说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鉴于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任何一方加以改变,都是对原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打破,决定了其调整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通过相应的形式。公司未经刘文清同意,不仅属于滥用企业经营自主权,而且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侵犯了刘文清的合法权益,自然对刘文清没有约束力。

    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有权辞职

    【案例】 鉴于公司未与许茜茜协商,更没有征得许茜茜同意,便将许茜茜从负责销售的副主管,调到任务繁重的一线车间工作,且经再三要求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未果,许茜茜无奈之下,只好于201622日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虽然同意许茜茜辞职,但却拒绝承担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许茜茜不服从公司安排,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是许茜茜自己要求离职,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许茜茜赶走的意思,许茜茜自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金。而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结果,却支持了许茜茜的请求。

  【点评】 许茜茜有权辞职,且公司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项则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正因为公司擅自将许茜茜调到一线车间工作,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且经许茜茜再三要求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未果,决定了许茜茜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不能借口许茜茜系主动离职,而拒绝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调整工作岗位,员工有权加薪

  【案例】 徐楠楠原是一家公司的文员,月工资只有3000元。201631日,公司基于调整经营方向,决定精简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到销售岗位,徐楠楠亦在其列。谁知,当徐楠楠领取3月份的工资时,发现仍然是按3000元发放,而没有提高到销售岗位的底薪4000+提成。公司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徐楠楠岗位的调整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自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彼此并没有对工资重新进行约定。

【点评】 徐楠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销售岗位的底薪4000+提成发放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徐楠楠变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标准与公司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不等于其同意继续执行原来的工资标准,而工资是针对具体的工作岗位来说。作为公司的义务,无疑应当保证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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