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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护遗助力转型发展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出台纪略
2016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图/王世贵 吕婵



       9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这是我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今年1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对于推进我省法治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提及黄石的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大冶铁矿东露天采场和华新水泥厂旧址等,很多人都耳熟能详。这些共同组成了以矿产开采、冶炼、制造、加工为核心的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群,并于201211月列入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时期和中国近现代矿冶工业技术的最高水平,是中华5000年悠久历史长河中的瑰宝。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转型、城市发展,黄石工业遗产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如何发掘工业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走出一条具有黄石特色和时代特征的转型发展新路子,是黄石一直在探索的重要课题。

历史瑰宝需要立法守护

  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611日起,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地方立法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始终将立法工作放在心上,注重围绕中心、着眼实际、统筹谋划,确保了地方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作为中华工业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黄石有3000多年的开发史、100多年的开放史、60多年的建市史,素有“青铜故里、钢铁摇篮、水泥故乡、服装新城、劲酒之都”的美誉。黄石的工业遗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含金量高。近年来,黄石在加强对重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作支撑,工业遗产在认定条件、明确保护主体、追究相关责任等方面依然存在短板。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以法治方式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在充分考虑黄石工业文明底蕴、城市发展个性特色以及法治保护现实需求的基础上,2015年底经充分论证评估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作为计划项目纳入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的制定,将有利于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有利于健全保护机制、强化长效管理,有利于活用工业遗产、实现保护利用双赢,对推动黄石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部实体性法规彰显立法科学民主

  为了保证条例草案能按时提请审议,20161月,市文新广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在多方参与、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随后,条例草案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出台历时近一年,前后共进行了十几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义,注重以传统方式和新兴技术相结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力求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发送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黄石人大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还通过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以及部分工业遗存保护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赴湖南长沙考察相关立法工作情况,借鉴外地有益立法经验。二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在湖北师范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此外,还注重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和答复疑问。

  地方立法工作对于黄石来说,还是一项新课题、新任务。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是黄石一直在探索和努力的重要实践。确保地方立法上合国家法律规定,下合人民群众的心愿和要求,真正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之剑保护工业遗产不遗余力

  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本着以工业遗产保护为基础,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的指导思想,对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是科学民主立法的结晶,法治之剑锋芒初现,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亮点可圈可点。

  一是精准界定了工业遗产的概念和范围。条例明确工业遗产是指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同时,为了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和操作,条例还对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的范围、内容进行了重点列举。二是规范了工业遗产认定的程序和条件。条例设定的准则,是认定程序应当符合实际且具有操作性;认定条件既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适性,又应适当体现黄石特色。此外,鉴于工业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三是明确了工业遗产的保护主体和措施。条例从三个层次,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的日常维护管理、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对共同守护工业遗产进行了规定。同时,还结合黄石工业遗产保护实际,采取行为列举和兜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明令禁止,并重点规范了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主要保护措施。条例审慎地设定了法律责任,充分考虑了具体违法行为的情形、法律责任的大小与处罚轻重、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等,以期对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和进行惩戒。四是鼓励和支持“活用”工业遗产。在保护中“活用”工业遗产,又要在“活用”中保护工业遗产,是黄石进行立法时所坚持的一个原则。条例鼓励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与文化创意产业、博览科学教育、旅游生态环境等相结合,实现集中展示和合理利用。同时,还对工业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征集收藏、陈列展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给予引导和支持。通过这些方式,将有力激活工业遗产新的生命力,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双赢”。

工业遗产是黄石悠久工业发展历史的积淀,也是黄石人民文化情感回归的路标。立法只是一个起点,工业遗产的保护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在黄石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以法治的方式保护工业遗产,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定会为黄石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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