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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之思考
2016年第1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 文/ 翟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期印发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代表联系群众主要工作内容的要求,“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等作准备等”。据此,笔者在深入学习和领会的基础上,结合自己近20年代表履职工作的实际体会,即把《实施意见》的上述要求概括为“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会思考、会建言、会代表”这“六会”要求。

       众所周知,现行代表法的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代表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就是人大代表“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和“会思考、会建言、会代表”的依据。由于人大代表要为民履职,首先就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履职方式去了解民众、熟悉民众,就必须真正做到“会学习、会调查、会沟通”,然后才能真正做到“会思考、会建言”,最后方可取得“会代表”的履职好成效,即“六会”体会之来由。

       如拿“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来说吧,人大代表要依法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就要以实际行动,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面对面、心贴心,成为群众中的一员。为此,就要做到在学习法律、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切实把握群众最为关心的最具体的问题,并通过依法履职的适当途径,促使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关方面的较好解决。如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等,以此保持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密切联系。

       虽然从该条规定来看,宣传法律政策和反映民意要求,可视为代表联系群众的两项主要内容,但在操作层面,该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而《实施意见》正好弥补了这一遗憾,从代表联系群众的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深化了该条规定。故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即可围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问题,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来了解和反映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联系群众,来深化其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如果代表这样做了,实际上就是做到了“会学习、会调研、会沟通”。

       再拿“会思考、会建言、会代表”来说吧,人大代表要依照代表法第三条规定的代表享有“联名提出议案”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就必须对在调查基础上形成的履职调研资料和信息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提炼取舍,最终形成能够在人大会议上依法提交的与群众意愿一致的议案或建议。对此,作为四川省人大代表,笔者体会较深。

       说到“会代表”,感触亦颇深。因为,所谓“会代表”,就是说人大代表不仅要依照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当好人大会议期间积极履职的会议代表,而且更要当好人代会闭会期间和5年届期内依法履职、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任期代表。

       笔者认为,如果一个人大代表真正做到了这一点,就是“会代表”,就是基本达到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较高境界。例如,笔者在每次省人大会议闭会后,都要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现场走访为主、网络通讯为辅的多种履职方式广泛与基层、与各界群众联系,留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时刻记录他们的呼声和愿望,并经过认真筛选整理,最终形成了带到省人大会议上提交的既有一定数量又有一定质量的代表议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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