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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理应是 高级“工匠”
2016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张钦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培育精益求精‘工匠’的精神”。总理的这番话虽然不是对立法人讲的,但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人同样应该有这种精神,特别是立法法赋予全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大量的新手走上立法工作岗位。在我们的立法从头开始的时候,必须明确立法人本身就应该是高级“工匠”。

  可能有人会辩解,认为立法人与“工匠”有诸多不同,如前者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一般是技术工人;前者从事的主要是脑力劳动,而后者一般从事的是体力劳动;前者主要是有文凭的知识分子,后者一般是拜师学艺、自学成才之人;前者出的是智力成果,后者则主要出的是物质成果。

  其实,上述的几个不同都是表象,“工匠”与立法人的本质并无二异。当然,一个合格的立法人不能和一般水平的“工匠”画等号,而应该是高级“工匠”。

  立法人与“工匠”的相同点在哪里?

  首先,都需要爱岗敬业,勤勉尽责。干一行、爱一行是“工匠”最基本的要求。立法人所从事的工作或许不是自己最理想、最恰当的职业,但既然组织上安排做这项工作,或者自己选择了这个岗位,就要既来之则安之,把职业当事业,从没有兴趣到充满兴趣。忠于事业,敬畏事业,做好事业。

  其二,都需要勤学苦练,本领高强。优秀的“工匠”只有技高一筹,才能独领风骚。而技高的“工匠”要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吃常人不能吃的苦,干常人不能干的活。立法也是如此,他们不仅要懂法学理论、立法原意、法津条文,懂立法涉及到的所有学科门类知识,更要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也要懂得与立法相关的哲学、逻辑学、语言学等等。仅以立法用语为例,要求语言准确无误,不能有歧义,符合逻辑的内涵和外延。做到这些,我们的立法人就要博览群书,以“头悬梁、锥刺股”、“凿壁偷光”的毅力、精神,学习、学习、再学习,真正成为立法精英,行家里手。

  其三,都需要精雕细刻,一丝不苟。立法人和“工匠”干的都是精细活,不要说现代学科技中如航天、军工等领域的技术工人在工作中稍有闪失就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他们不得不认真,就如民间的“工匠”一样。古代大的如万里长城、中的如乐山大佛、小的如“越王勾践剑”、“马踏飞燕”等,还有皇宫中那些稀世珍品哪一个不是严谨细微、兢兢业业的结晶。而立法工作同样如此,从公民一般财产权利的减损到生杀予夺权力的确定,每个法律条文甚至一个标点符号都是绝对不能马虎的。

  其四,都需要甘之如饴,无怨无悔。“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而当好状元不能浮光掠影、三心二意,必须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前段时间,网络媒体不断有关于人们谈之色变的殡仪馆入殓师的工作和生活报道。这些入殓师中不少人出校门不久,他们怀揣着大学专科甚至本科文凭,有的少女妙龄、青春亮丽,有的高大帅气、一表人才,也有的家庭殷实,甚至已经有了理想的职业。但他们义无反顾地选择了世俗者不屑一顾的与逝者打交道的职业。工作时,他们常面对着血肉模糊甚至身首异处的遗体,为其缝合伤口、修复尸身、洗面整容。在他们的妙手神功面前,惨不忍睹的遗体变得栩栩如生。他们给去逝者送去尊严,让在世者获得安慰。可这些可敬之人从不叫苦、怕脏,他们的工作、生活充满着自豪、阳光。其实,立法也如此。一部小说可以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也可以从此成为百万乃至千万富翁,名利双收。可立法工作枯燥无味,立法人有如苦行僧,制定一部法律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或许比写一部小说要多许多、大许多。然而有谁听说过立法人出过名、得过利吗?没有。立法人要的名是党和国家的荣誉,得的利是人民的利益。他们肩负着祖国和人民的信任、历史的重托,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良法,这是无限的光荣。

  其五,都需要追求卓越,不断创新。世界上的东西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工匠”们为了自己的工作和作品(产品)尽善尽美,总是不断完善自己、赶超别人,创造出百里、千里甚至万里挑一。立法也是如此,法律条文不同公文,也不同于一般的规划性文件,制定良法和高质量的法,使立法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必须吃透上情,接好地气,制定出与上位法不抵触、少重复、有特色、好操作、很实用的法律法规。要做到这一点,立法人要有高度的政治素质、高超的立法水平,忠实履职尽责,积极开展原始创新、推动融合创新、推动整合创新、学习借鉴创新,使制定的法律法规真正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创造性。

                    (作者系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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