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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 政策的建议
2016年第6期 —— 代表天地 作者:佘鲁林

建议人:佘鲁林(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案由:通过政府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200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切实降低了大部分药品的价格。在我国将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背景下,药品集中采购将成为药品价格形成的关键环节。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体制下以省级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亟待完善。

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方式和秩序仍不够规范,包括行政干预过强、唯低价论、地方保护问题突出、二次议价加剧等。目前部分省市不断加强“价低者优先中标”的采购原则,虽然能够起到降低产品价格的作用,但这些以低价中标的产品在质量保障和可持续性供应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最低价联动使得全国的价格更加透明,也使得企业再也不敢因为带量采购的“量”而变动价格,市场化的“量价挂钩”规则在这里完全失效。由于各省都有大量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地方税收影响巨大,因此,在市场准入招标方面,“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依然浓厚。

建议:将抗精神分裂类药物等非专利药品纳入直接挂网采购,以减少因精神类疾病患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坚持质量分层下的综合评审方法确定中标品种,避免以价格为导向引发的质量和供应风险,以及“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在现阶段,药品生产厂家多、小、散、乱,药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质量分层下的综合评审方法来选取中标候选品种,或者运用综合评审得分,而避免仅考虑价格因素。

维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和合法性,避免在省级集中采购中标价的基础上开放“二次议价”。“二次议价”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挤占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了应对医疗机构的“二次议价”,企业在竞标报价中需留出空间,议价后的价差基本归医院所有,患者并未真正受益,并且也影响招标采购的严肃性,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在现有医疗服务系统筹资和分配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支持“二次议价”根本出发点不是为了降低药品价格,而是为了获得价差利益,其实质仍为“以药养医”,医疗机构挤占药品企业利润,危及药品质量且不利于行业发展,而且只要存在价差,医疗机构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的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明确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供应责任,供应责任不宜均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却不能确保配送企业的配送执行和医院订单的到货率。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在流通环节中也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目前存在的配送不及时的问题,除了配送企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医院采购方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医院超过180天不回款记录的情况下,如果配送企业仍继续供应,只能自行承担银行额外的贷款利率。此外,目前部分地区的医院存在托管方式经营,医院托管的第三方公司对药品的选择有更多的支配权。第三方公司很可能因利益的需求,不满足医院采购的供应。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也只能被迫放弃供应。因此只有明确配送企业和医院保障药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才能改善配送质量,落实新版GSP管理,并提高药品配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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