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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有三个误区
2015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杨学友

    为关爱、确保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工作劳动者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然而,据来自某法院系统办理此类案件统计分析,劳动者在享受此项政策时,三个常见的误区当提防。

    误区一:个人未申请,单位无权主动为其办理提前退休

   [案例] 马先生于1959812日出生,198312月由某消防部队复员分配到农电局,从事送电工工作直至1995年。20148月下旬,经马先生所在的农电局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马先生作出退休审批,同意马先生于201491日退休,并从201491日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先生则认为,自己虽属于特殊工种,但本人并未申请提前退休,单位与人社局无权决定对其办理提前退休。

    [分析]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据此可知,提前退休是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本人申请”并非是提前退休审批的法定前置要件,只要职工符合提前退休的法定事实要件,是否有本人申请不影响所在单位报批、更不影响职能部门予以审批。

    误区二:退休前未从事特殊工种,不能提前退休

    [案例] 刘女士曾连续11年时间在塑料制品车间担任一线操作工。后经本人申请,于200212月调离塑料制品车间,到厂部办公室做收发员工作。今年7月初,刘女士年满45周岁时,她向单位提出提前退休要求,可单位领导认为她早于2002年末就已从有毒有害岗位调离,不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无权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分析]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悖。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提前退休的法定事实要件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累计满十年。上述规定表明,无论刘女士在2002年后是否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工作,均不影响其1991年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满十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事实。

    误区三:无特殊工种资质,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案例] 因卫生院缺少专职X光工作人员,院领导决定让汪某到县人民医院实习,获得从业证书后,从事该项工作。2007年年底,卫生院停止营业。汪某与其他员工一起被放长假。20153月,汪某年满55周岁时,提前退休申请。县卫生局以汪某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只有上岗培训证书)为由,认为不能享有提前退休待遇。

   [分析] 汪某从事专职X光工作是经乡卫生院领导同意的,其在从业资质上虽存在瑕疵,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该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省、市、自治区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上述规定表明,只要从事有毒有害达到相应的年限,应依法享有提前退休待遇,至于从业资质上存在的瑕疵,不能成为享受提前退休的障碍。更何况汪某所在的卫生院明知其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还让汪某从事该项工作,其资格上的瑕疵责任在单位,汪某本人无任何过错与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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