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为发展提供保障
2015年第12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胡毓军

    有人曾经说过,不管走多远,都不能忘了为什么而出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不平凡历程证明,只有让发展成果公平共享,改革大业才能凝心聚力;只有让人民幸福安康,中国才能在现代化道路上稳健前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紧紧围绕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法人提供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市场保障,深化改革创新,完善法治建设,加快发展步伐。

  为发展提供权利保障。保障公民、社会组织和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经济在高速发展,但与之不协调的是很多地方的发展是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这样的发展必然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只是手段,它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好。因此,不能再为发展而发展了,今天最大的发展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位专家曾经说过,“宁愿发展慢一点,也要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确乎如此。发展本身是个永远持续不断的过程,我们不能只为了未来的幸福,牺牲当代人的幸福。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一代一代的幸福都没有保障,那就不会有任何人受益。因此,发展的快与慢,都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要符合当前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保障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发展应当是全面的,物质利益固然重要,但基本权利保障也不可或缺。没有权利保障,任何物质利益的发展都没有意义。

  为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安全是头号民生问题。试想一下,如果民众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何谈发展。可是,无论是最近热议的毒豆芽、毒粉丝等食品安全事件,还是舵船失事、化工厂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都在折磨着民众本已脆弱的心灵。我们在怀着沉重的心情调查每起事故的原因,完成善后工作后,都会重新审视“安全”这常常挂在我们嘴边的两个字。扪心自问,我们的生存环境真的“安全”吗?我们常说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并非不计代价,更不能被少数人曲解为一切为发展让路。只有建立在安全保障前提下的发展才是健康的发展。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处理好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安全发展不动摇,这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稳定改革发展大局、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必须举措。

  为发展提供市场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主体对完善市场环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愿景也越来越强烈。我们知道,水质清洁,鱼儿才能畅游;同样的道理,只有市场环境公平规范,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创造力,经济才能更有活力。当前,由于一些地区存在着不合情理的制度规定,使得“超国民待遇”“非国民待遇”时常出现。所有企业被这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捆住了手脚,走不动,行不远,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公平作为“血液”,没有规则作为“骨骼”,想要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只会是空中楼阁。国内外无数案例表明,存在垄断行业的市场就难言公平竞争;政府之手伸得过长、管得过宽,也会限制企业的内在动力,阻碍经济社会正常发展。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前提下,要实现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和市场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证人民利益落到实处,各级党委、人大、“一府两院”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党委领导是前提。保障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市场环境是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各级党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作用,把中央和省委关于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市场保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人大监督是保障。保障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市场环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目前,“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已被写进新修订的立法法,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确立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要抓紧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同时,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利用诸如评议、专题询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手段,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大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发展。

  “一府两院”执行是关键。“一府两院”是权利保障、安全保障、市场保障的忠实执行者和践行者。在权利保障方面,一是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点推动社会改革,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使全体人民、特别是普通劳动者共同享有发展的成果,使社会内在的活力充分涌现,为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动能。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要扩大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安全保障方面,一是要改变过去形式呆板、方法单一、以罚代管的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建立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经济超前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规范问责机制,对出事企业和渎职官员毫不手软,同时,要结合市场经济手段,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依法治理,把安全保障纳入法治轨道。

  在市场保障方面,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供需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垄断行业有序开放,鼓励竞争性行业开展正当竞争,不断增强市场发展活力。二是要依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经济理念,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让“看不见的手”在法治环境下按规矩办事,迸发更持久的活力。

                                           (作者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代理主任)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