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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人大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以法的视角看人大立法权的行使
2015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陈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机关,以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并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等法律方式,坚持党的领导同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有机统一。

  人大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具体立法工作主要是制定出台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对立法工作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人大立法工作是专业性逻辑性很强的严谨工作,在严格遵守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相关规定的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法律原则,积极运用法律思维;深刻理解法律概念,不断丰富法律语言;科学制定法律规范。单个独立的法律规范条文是与法律和整个法律制度不可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需要调整的实际生活领域而言,“一切具体的法律规范都超越了条文本身”,因而必须符合整个法律制度的原则。做好人大立法工作,要充分认识以下几个问题。

       一、人大立法是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过程,要坚持权利义务意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实质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对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解释离不开权利和义务法律概念,对贯彻落实基本法律原则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同样也离不开权利和义务法律概念,否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就落不到实处。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其特定利益而自主决定采取的法律手段。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手段。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立论上是对立统一的,在功能上是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在对立统一方面,权利的存在是以维护权利主体利益为目的,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权利与义务相比较而存在,只有在一方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的规定性。同时,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在制约和互补方面,权利的实现受到义务的制约,义务的履行也受到权利的制约,权利义务的范围是相互的界限;权利促成义务产生,而义务则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直接体现法律价值目标,义务则是使这一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立法的实质就是通过特定程序确定法律予以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过程,即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其核心和主要内容是确定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都应围绕这个中心,每一个立法者都要坚持权利义务意识,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以确保法律法规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中法律规范力的确定性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的具体实现。

 

       二、人大立法是规范公权力的过程,要坚持权力规范意识

  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其特定利益而自主决定采取的法律手段。本文所指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公权力,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关为了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支配力。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之一。权力来源于权利,那么权力为权利的设定、发展提供服务便是权利内在的逻辑延伸。对于公权力而言,为了能够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必须具备某些特殊的手段,使个人权利的行使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权力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有其固有的扩张本性,为了权力不至于被滥用,就必须有效制约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运行过程各方面都要受到权利的制约,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的规范和制约是制度这个笼子的重要表现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权力也是我国当前政治的现实要求。

  在法律上明确公权力的界定及其行使的范围和程序,是限制和规范公权力的重要方式。对行政公权力而言,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规范公权力。首先要坚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2004年国务院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是作为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的角度提出的,后来法学界认为这六项要求就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现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它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它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及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念。还要在法律的层面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防止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还要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方式,明确了权力行使方式可以保障权力行使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最后,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规定行政公权力行使者的法律责任。

  就目前我省地方立法而言,由于立法权限的限制,大多数立法都是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在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更需要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从其法律属性上看更多地体现了行政法的特征,具体地方性规范必然要贯彻普遍的行政法基本法律原则,因此,地方立法中坚持权力规范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部门利益倾向一直都是地方立法中需要克服的问题。立法实践中,政府部门提出的法规草案主要关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及处罚,而立法者也多局限于部门草案的范围,重点审议这些行政处罚的适度性问题,尽量限制处罚的强度。但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仅仅这些是不够的,只有强化公权力规范意识,才能真正避免部门利益倾向,真正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真正制定出保障和维护整体社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真正实现地方立法的客观价值目标。

       三、人大立法是明确法律责任的过程,要坚持法律责任意识

  每一部法律法规都是法律调整的某个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体系,主要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组成(还包括少量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或定义)。法律规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行为规则,是法的基本组成单位,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在法律学科中也称为“法律规范的构成”。法律规范的构成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由那些内在的要素构成以及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逻辑连接结构,有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制裁。假定是指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是由三要素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结合而成,三者缺一不可。尽管在立法实践中常常省略某个要素,但这些省略的内容可以通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推导出来。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述形式,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通过同一部法的一个或多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也可能通过不同法的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但要素终不可或缺。

  法律责任是指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在法律规范的构成中处于制裁的环节。因此,作为制裁的法律责任也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责任承担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法定性;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是依国家强制力保证得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得以行使、义务得以履行。法律责任的功能或社会功用有三个方面:惩罚功能,惩治违反者以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补偿功能,救济被侵犯主体的损失,恢复受侵害的权利;预防功能,通过使违法者承担不利后果教育社会成员,预防违法行为。

因此,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逻辑完整性的要求。法律责任是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强制法律关系主体履行义务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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