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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立法权的意义及路径
2015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胡戎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总目标、重大任务、实现制度保证等内容,描绘了一幅法治的美好春天。但是,法治的春天不同于自然界的春天,不能够自然降临。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复杂性、艰巨性,远远超过三十几年前的经济改革。必须朝野互动,庙堂之上与江湖之远共同努力,要有为中华民族的未来担当的历史责任感。除此之外,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要有实现路径设计,要有法治建设的五年规划、十年规划。

  笔者建议,法治大业从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开始,做到名至实归。

  人大主导立法权是民主立法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立法权的归属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的归属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主要机构,是人们当家作主的主要表现形式,更是人民通过选举参与国家管理的根本性政治制度,人大通过行使立法权,证明自己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但是,当代立法权的行使实际状况与宪法、立法法规定存在不相符合状况。我国在七十年代末期才恢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而同时期经济的改革开放,百废待兴、百法待立,于是,各级政府较于各级人大,有专业优势、信息优势。同时,社会管理事物越来越复杂,民众需求越来越高,政府立法以其专业性、及时性、灵活性,迅速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人大也主动授权政府立法,调和了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缓解了社会对立法的需求与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使我国立法规模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需求。一定时期的政府立法替代人大立法,有其历史合理性。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民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提高,人大政治地位的回归,政府立法长期取代人大立法,已经不合时宜。政府立法的弊病已经暴露无遗。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立法合法化”现象。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明显,所立之法,走不进民众心里,民众对于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立法主导权回归是立良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当前立法工作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这里应认为包括如下几次意思:第一、民主立法已经提得前所未有的高度,必须符合人民的期盼。第二、立法必须具有现实适用性,能够被司法机关适用和民众所认同,从而能够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第三、立法必须是立良法,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善治。

  立法主导权体制的完善对策。一是重新配置立法资源,强化人大立法能力。根据目前的立法资源配置,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完成越来越繁重、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广泛的立法任务。必须重新配置立法资源,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配置年富力强、专业性强、待遇优厚、品行高尚、教育良好的职业立法者队伍。充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可以从高校、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企业家等社会精英阶层之中选拔。并且逐步研究建立立法者责任制,不能让立法者不承担任何立法责任。否则无法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收回过时立法授权。19854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立法没有授权时间、也没有授权范围,一次性地将本来应该由全国人大独立行使的立法权,授权给国务院行使,以至于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与民众利害攸关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长期适用。如税务条例,我国目前适用的16个税务法规,只有3个税务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另外13个税务法规都是国务院以前或者得到授权后制定的。法治国家建设应该从依章纳税到依法纳税开始。

总而言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制定法治建设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必须研究论证设计法治建设路径,笔者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权问题,使人大名至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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