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
2014年第1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文/沈仁

        915,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117,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全省发文。《办法》共16,主要针对贯彻落实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对于有关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的事项,可交由同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要求,从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对省人大工作机构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必须依法依规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对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反映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等十个方面的材料,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依法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对属于下级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可以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办法》指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和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问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交办程序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同时要求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监督处对重要交办事项负责跟踪督办。就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在该《办法》中以交办和转办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省人大代表提出内容涉及检察工作方面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按交办程序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而省人大代表代转涉及检察工作的人民群众来信等事项,则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按人民来信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处理。

       对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来信来访问题,《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审查后,对一般群众来信,登记后依照转办程序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示的信访件、全国人大代表或者省人大代表转来的信访件中的重要事项,依照交办程序转送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重要交办事项负责跟踪督办。同时,明确省人大工作机构在向省人民检察院转办、交办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处理。

       就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受理登记省人大工作机构转送或交办事项办理期限,《办法》规定,对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回送省人大工作机构;对依照交办程序转送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人大工作机构反馈办理结果。对办理难度较大、在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办法》充分体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人民检察院衔接的紧密性,指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可以听取省人民检察院办理重要交办事项的工作汇报,必要时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省人大工作机构转送事项和执法办案中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在对省人民检察院转、交办案件及其他衔接工作中,监督和支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监督和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是省人大工作机制创新的重要成果,为规范有序开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提供了示范和指引,对法治湖北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